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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家用纺织品检验要求
发布日期:2012-04-26 11:45:48

一、国家局文件

   《出口抽纱品检验管理规定》(国检检[1992]296号)。

二、相关检验标准、规程和其他检验依据

1、双边协议和相对应的标准;

2、进口国法律、法规规定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;

3、我国法律、法规规定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;

4、我国标准高于合同、信用证或协议约定检验检疫标准或技术条件的(包括贸易关系人双方确定后成交样品),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检疫;

5、除转口贸易外,合同、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检疫标准或技术条件(包括贸易关系人双方确定的成交样品)高于国内和国际的,按照合同、信用证执行;合同、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检疫标准或技术条件(包括贸易关系人双方确定的成交样品)低于进口国规定的,按照进口国规定执行;合同、信用证或其他技术条款对产品质量的约定不一致时,按信用证条款执行;

6、对合同、信用证条款没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,参照国家局指定的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检疫。

7、相关检验标准、规程

--SN0026—92《出口机绣抽纱品检验规程》

--SN0027—92《出口手绣抽纱品检验规程》

--SN0028—92《出口手编结抽纱品检验规程》

--SN0033—92《出口抽纱品抽样检验规程》

--SN/T1023-2001《出口绒绣制品检验规程》

--SN/T10111-2001《出口被套检验规程》

--FZ/T62006-1993《毛巾》  

--FZ/T62007-1994《床单》

--FZ/62001-1991《涤棉床单》

--10FZ/62002-1991《涤棉床单检验规则》

--11FZ/T60015-1993《毛巾、床单检验规则》

上述标准为现行有效版本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当标准被修订时,请注意使用最新版本。

三、安全、卫生质量要求

1、出口家用纺织品,必须符合进口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,如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。

2、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,如甲醛含量的限定。标准:GB18401-2001《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》

3、应进行金属杂物的检测,如检针等。要求不得检出。
原文出自:国家质监总局网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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